【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锡林郭勒盟法院发布5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 2023-12-28 12:42:08 |   作者: 贝博平台客户端app_官网登录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锡林郭勒盟法院发布5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王某以承包方式获得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某环保科技公司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对王某控制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检验测试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经营。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环保科技公司以王某到期未给付承包费、违反竞业限制、承包期间存在多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环保检验测试业务,专业性较强,同时,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职工就业、企业后期发展、相互返还机器设备、环保检测耗材、经营期间的项目款如何给付等问题。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启动“一站式”调解。经组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将双方之间的包括人员工资、机器设备、房屋租金、承包经营费、项目款等纠纷一并解决,避免双方衍生出新的诉讼,大大压缩诉讼周期,减少了企业诉累。

  本案诉至法院时,因王某申请法院将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账户中的资金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导致某环保科技公司没办法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经营性活动。法院根据案件的真实的情况,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启动了“一站式”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诉内诉外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4年,被告人韩某在影楼和裱框店制作画像,纠集被告人梁某某、郭某等7人(另案处理),前往太仆寺旗和河北省沽源县境内的农业种植园区、养殖合作社、加油站、砖厂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滋扰正常经营、言语威吓、暴露纹身等恐吓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强迫生产经营业主接受其售卖的“财神画像”并给付钱财,生产经营业主出于害怕、不愿惹事的心态,给予韩某等人不同数额的钱款;被告人韩某纠集被告人常某某为杨某某联系介绍收购种植园区废旧滴灌管,两被告人向杨某某每亩要2元钱提成,在此过程中,韩某、常某某同样通过言语威胁、纠缠影响经营等手段,给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强行收购种植园区滴灌管,从中获利;韩某采取纠缠、恐吓、打假欠条等手段强行从砖厂赊账拉走红砖卖给他人获利。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常某某、梁某某、郭某、付某某、狄某某、武某、和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韩某为组织者,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强硬、威吓等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达到三人以上,纠集者固定,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常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八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为太仆寺旗首例涉恶案件,也是锡林郭勒盟首例当庭宣判的涉恶案件。被告人韩某等8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度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被告人韩某等八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干扰了地区营商环境,对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和预防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该案的成功审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达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有效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的法治氛围。

  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张某系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持股票比例为50%,注册资本50万元。赵某系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2018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签订了《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乙方)承揽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在深能太仆寺旗2×25MW背压机组热电项目彩色金属复合墙板、屋面板及围护结构设计、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计划工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0日,总工期8天。并对合同结算付款方式、验收、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对乙方进场要求及责任、保修及售后服务、另外的事项做了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8年12月18日,通过其员工赵某账户分别向张某账户转账工程款30000元和1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账户内转账工程款40000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作为承揽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故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营业范围在外地,不在本辖区内,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系本辖区内注册经营公司。诉讼中,承办法官考虑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原告到本院参加诉讼、调解,需提供核酸证明、还要往返隔离观察等真实的情况,充分的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网上办案新模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判,判决解除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签订的《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并返还工程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法院根据当事人不在本地的真实的情况,充分的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展网上开庭,并在短时间内结案,不仅为涉案企业减少了路程,更为企业节约了时间、精力和成本。法院通过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层次地融合,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锡林郭勒盟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支付合同价款、支付质保金的调解协议。调解书作出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向锡林郭勒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合同价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等。锡林郭勒盟中院立案执行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之后,被执行人因时效问题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执行实施人员依照申请执行人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做了查封,因该设备属于公司制作经营重要设备,在查封中,执行人员采取了活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接着使用该设备,但不得转移、损耗或设置权利负担等,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已查封财产属于液氨生产流水线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如果拆除处置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拆除后设备无法拍卖成交也不能够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鉴于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该案申请执行人对同一执行依据中的第二项内容质保金部分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锡林郭勒盟中院执行局对该两起案件合并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中,被执行人提出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企业巨大损失,不应对其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耐心释法,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另行主张权利,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对判项中合同价款部分自动履行,但因公司制作经营困难,请求采取以产品抵偿债务的方式履行。执行人员就相关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供产品交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买方,以抵偿债务。同时,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制作经营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解除冻结,以便于企业恢复生产、偿还债务。对于被执行人不认可、提出异议但被驳回的质保金部分,在执行人员引导下,被执行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在执行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积极、主动采取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最好能够降低市场主体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带领企业依法保障权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其他材料通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并约定付款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钢材,但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后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院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院立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具有经济往来的合作伙伴关系,如判决结案不利于化解双方纠纷,遂向双方释明法律,并耐心做纠纷调解工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加大商事案件诉讼调解力度,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更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可以轻松又有效为当事人节省诉讼纠纷成本。本案中,法官通过耐心沟通疏导和释法明理,促进具有经济往来合作伙伴关系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避免双方陷入诉讼的漩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