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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一点通|@所有沈阳人:邻居家室温比我家高原因可能有哪些?

时间: 2024-01-15 14:59:27 |   作者: 贝博平台官网

  同一家供热公司、同一个小区,哪怕是同一栋楼、同一个楼层,供热后的室内温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前不久,本报记者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街道涌泉社区马良福大爷家中,实时测量的室温为18.8摄氏度。“我家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特殊,不仅把东山,隔壁和楼下还都停供了,现在室温能达到这个温度,我挺满意。”已经在这里居住大约20年的马大爷补充,邻居家的温度的确要比自己家的温度要高一点。

  把山、孤岛,这一些因素的确会导致马大爷家的室温要偏低于邻居家,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会成为温差的影响因素呢?针对这样的一个问题,本报记者再次专访沈阳市供热专家、沈阳黎明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冯德勇。他解释,排除上期“供热一点通”科普内容中提及的阀门、管道、暖气片之外,具体到每家每户,房屋位置、建筑保温、采暖系统是否畅通,甚至装潢的风格等都会影响到供热质量。

  这个原因最常见也最容易理解,把山把顶占一个或二者均有,那室内温度势必要低于低楼层或不把山的房间。这样的房屋位置往往意味着热量会更多地散发向建筑以外。

  “热水从楼上向楼下流,所以楼顶可能供暖还更好”,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冯德勇解释,曾经的老旧楼房中确实是这样的“上供下回”式循环系统。但现在的住宅中,供热系统常见的是“异程式”单循环系统,热水是优先从低楼层循环,然后依次向上,顶楼能够说是供热的末端。

  另外,顶楼也有几率存在气塞的问题,如果在供热初期发现顶楼室温较低,能自行使用类似针头类的尖状物对楼道内的管道自动放风罐进行排气,也可以请供热修东西的人上门解决。

  冯德勇介绍,当前现状下,开发商在设计、建设和安装供暖设施时,往往存在供热设施少、供热工程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应该采取增加暖气片、增粗管径、增加流量等方法确保顶楼住宅供热质量达标。

  和把山、把顶的道理类似,如果您住的房间左邻右舍或楼上楼下都停供了,那么您家的“热乎气儿”也会向四周散发,而不是和左邻右舍“相互温暖”,这是热传导的最根本属性和特点。

  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孤岛户”的室温会有所降低,但也不应该低于供热达标温度18摄氏度。正常的情况下,当小区中某一户或某几户居民家暂停供热后,供热公司也会对整个楼门、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的供热管网系统来进行管网平衡调节,或通过采用其他技术、增加另外装置来解决,确保用户室温达标。但这种情况下,往往解决难度大、成本高,不确定性也较大。在特殊情况下仍无法达标的,用户个人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加强建筑节能保温,同时通过电暖气、空调、电暖风等方式辅助加热,提供更多热量。

  新建住宅和老旧小区同样要关注建筑保温问题。建筑保温既包含外墙保温层,也包括窗户的样式、大小和密封等。

  从窗户样式上来说,铝合金窗户和推拉式的塑钢窗更容易存在漏风问题;从窗户大小上看,新建住宅如果窗户面积过大,比如那种超大飘窗、超大落地窗,虽然在白天时采光较好,会让室温有所增高,但到了晚上,也可能由于窗户面积过大而使室温下降较快;而窗户的缝隙,往往就要看楼房开发商的用材和安装工法,如果窗户有缝隙或密封不好,也能买专用的胶条对缝隙进行密闭。

  提到避免遮挡取暖设施,一般人都会想到可能是“拿掉暖气罩就好了”,但其实,还有很多隐秘的遮挡是被忽略的。

  如果家中采用暖气片取暖,则不建议使用落地窗帘。因为窗户下方的暖气片相当于在冷热空气对流的位置形成一个“热风幕”,如果窗帘过长,则相当于把热风幕的作用削弱了,将热量全部挡在窗帘以外。所以,最优选择短窗帘或者在拉起时将窗帘卷到窗台板之上,这样就不会遮挡住暖气的热量向室内散发。

  一般来说,箱体床会影响地热的散发,如果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拥有更高的室温,最优选择不覆盖床下散热面积的床型。同样的逻辑,如果家里有一个房间通铺了榻榻米,或者铺了面积比较大的地毯,都会影响到地热散热。

  供热系统依赖管网完成热量传导,不同的水力工况会影响供热效率,也会导致水平失调或垂直失调。反映出来可能是同一小区的不同单元供热的不平衡或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供热不平衡。

  如果不同单元或不同楼号存在整体上的差别,可以将诉求问题反映给供热公司,要求其对管网进行全方位检查,加强管网平衡。如果整体上并无差别,只是个别热用户的区别,则可以从以上多个角度寻找和分析原因。

  答:除了上面所说的要注意床的款式和窗帘长短之外这些可以后期改变的因素之外。最重要的那些埋在地下不容易改变的。

  比如,如果自己重新铺地热,管道上方混凝土建议控制厚度,否则也会影响热量散发。此外,地热管线下方要做好防潮层和隔热层,能更好锁住地热温度。

  另外,室内装修铺地砖往往会比铺地板带来更高的室温;若选择铺地板,建议控制地热上方的保护膜不要铺得太厚,以免影响热量散发。

  答:同样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供热单位理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任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理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测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测温不收取费用。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用户觉得室内温度不高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注:18℃)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能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也就是说,目前衡量供热是否达标的唯一标准是室内温度,若符合条例规定温度,则不进行测温。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仅对用户卧室和起居室温度做了规定,即不低于18度。别的部位将根据设计参数判断。对于公建用户需符合供热合同约定。

  由于室内取暖设施不同、建筑规划设计参数及选型不同、室内外计算温度选取值不同等综合因素,衡量供热运行唯一的标准就是室内温度。

  一些人提出来以取暖设施的进出口温度作为考核依据是不科学、也不容易执行的。用户取暖设施进出口温度,无法测量,且差异性大。随着室外气温变化,供热系统是动态变化运行的,以用户室温恒定在合理范围内作为标准,按需供热、足量供热、精准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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